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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2021年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选的通知
时间:2021年09月18日 10:47 点击数:[] 来源:

各二级单位:

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1年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推荐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函〔2021141号)要求,为做好我校2021年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推荐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拔条件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应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创新创业精神强,为我省经济社会建设事业努力工作。

(一)专业技术人才

在专业技术一线岗位工作,近5年取得的专业技术业绩、成果和贡献突出,得到本地区、本系统同行专家的认可,一般应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高级职称,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深,对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作出突出贡献;研究成果有开创性和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同行专家公认,达到省内外领先水平。

2.在技术研究与开发中,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者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难题;或者长期扎根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重大技术突破,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或者在技术成果转化为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医疗卫生工作中,医术高超,治疗疑难、危重病症成绩突出;或者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预防、控制疾病,社会影响大,业绩为同行所公认。

4.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为解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科学理论依据,对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作出了突出贡献。

5.在宣传文化领域,对精神文明建设、宣传文化领域改革创新和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作出突出贡献,是本领域、某学科的带头人。

6.在教育教学、教练执训工作一线,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教育教学改革发挥了重大作用,具有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理念、能力和水平处于省内外领先地位,起到带头和示范作用。

7.长期扎根基层专业技术岗位,为加强基层建设,创新基层社会治理,建设富饶美丽幸福新农村作出突出贡献。

8. 在其他行业领域中,为经济社会发展、民生建设作出突出贡献。

外国专家选拔条件按照《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湖南省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通知》规定执行。

(二)高技能人才

长期工作在生产服务岗位第一线,技艺精湛,贡献突出,一般应为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者具有相应高级职业技能水平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过湖南省技能大师、湖南省技术能手等以上荣誉称号,业绩突出,影响广泛。

2.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上有重大贡献,获得过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国家专利等。

3.在本行业中具有领先的技术技能水平或者有重大技术革新,在某一生产工作领域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技术方法到同行业公认。

4.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或者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在本职业(工种)中具有绝招绝技,在省内外同类职业(工种)中有重要影响。

6.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重点或者关键性操作技术问题。

7.在国际、国家有影响的技能大赛、技术比武中获得奖项,为我省争得荣誉。

8.在培养技能人才和传授技艺等方面成绩突出,在省内、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二、选拔范围

1. 坚持突出业绩、面向一线、拼搏奉献原则,从专业技术和技能岗位一线工作的在职人员中选拔。

2. 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和技能工作的人员,享受副省(部)级及以上待遇的人员,党、政、军、群机关的工作人员(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除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外,原则上不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

3. 已获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和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不再参与省政府特殊津贴选拔。截止到20211231日前的离退休人员不参与选拔。为激励广大技术技能人才建功立业,扩大遴选面,形成梯次递进的人才培养体系,今年入选省政府津贴人选,下一年度不得申报国务院特殊津贴。

4.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符合选拔条件的人员,均可按程序选拔。

三、推荐名额和推荐程序

1.我校的推荐名额为专业技术人才类单列指标推荐人选1名。

2.各二级单位向学校推荐的专业技术人才类人员不得超过1名,无符合条件的可以不推荐。

3.学校职能部门初审后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议,确定推荐人选,并经学校审定、公示后报省人社厅。

四、推荐材料要求及报送时间

1.《专家情况登记表》2份(见附件1,用word格式),按附表说明打印,并胶装成册。

2.《2021年推荐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情况一览表》1份(见附件2,用Excel格式),其中“专业水平情况”要求涵盖近5年来主要业绩贡献、专业领域创新点、以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等,各栏目字数不超过 150 字。

3.附件材料1份。主要包括推荐对象高级职称证、高级技师证、获奖成果证书、项目合同、专利证书、荣誉证书、利税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按顺序装订成册,不超过60页。复印件须由二级单位审核原件,审核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4.申请人上述材料均需用A4纸张打印,其中附件1、附件2须提交电子版。

5.申报材料请于930日提交人事处,其中专业技术人才类材料交师资科(联系人:谢旭帆,电话:88872234),高技能人才类材料交劳资科(联系人:彭理强,电话:88872232),逾期不报的单位,视为自动放弃。



人 事 处

2021918


附件:附件1 申报表.doc

附件:附件2 一览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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