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福利(停用)
首页 > 办事指南 > 正文 >
病事假办理
时间:2021年12月07日 16:31 点击数:[] 来源:


相关说明

病假:须持县级及以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证明。连续申请病假超过3个月的,须持有地(市)级及以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证明。

申请病假,须及时提出书面申请,病情紧急来不及事前请假的,应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生育假: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教职工凭定点医疗机构有关证明,休产假、护理假和哺乳假。

申请产假,由学校医管办按国家相关规定审批,报人事处备案。

因私出国(境):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前均须履行请假审批手续,获准后方可开具相关证明。

如需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请填写《湖南师范大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领(使)用登记表》交所在单位签字盖章后,提交校长办公室领取相关资料。


相关表格

教职工请(续)假审批表.doc  

教职工因私出国(境)请假审批表 .doc

教职工销假单.doc


相关规定

 湖南师范大学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pdf

附件:教职工请(续)假审批表.doc

附件:教职工因私出国(境)请假审批表 .doc

附件:教职工销假单.doc

附件:湖南师范大学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pdf

下一条:一次性抚恤费、安葬费领取流程

【关闭】

工资福利(停用)
湖南师范大学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

电话:0731-88872230

版权所有 @ 湖南师范大学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 |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麓山路36号 | 邮编:410081 | E-Mail:rsc@hunnu.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