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获得国家留学基金委公派留学资格的教师,其出国(境)手续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统一办理,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开出出国(境)通知;
2、教师将出国(境)通知交人事处师资科,备案。
3、签署协议(仅限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签署学校、学院及个人三方协议,明确有关责任和义务,以及有关费用的负担情况;
4、师资科向人事科、劳资科开具研修访学通知单,劳资科办理工资异动。
5、进修或培训结束后,教师按期回校工作,国际交流合作处开出回国(境)通知,交人事处办理返岗报到手续;
6、教师凭相关证书报销协议议定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