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解释
根据湘医险函【2014】20号文中的《关于试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通知》,省本级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2013年1月1日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本省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0年,且达到国家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包括不足实际缴费年限),以上年度全省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比例一次性补缴或参照在职人员缴费标准继续缴费至最低年限后,才能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断保后复保的参保职工,中断参保期间需要补缴(根据相关政策中断期间读研(博)、因公出国等情况提供相关材料后可以免予补缴)。补缴的是按现行缴费基数和费率补缴,补缴时段计算实际缴费年限;选择不补缴的不计算缴费年限。
医疗保险补缴期间只补划医保个人账户,不享受任何医疗待遇。
二、断档补缴办理流程
(1)中断期间不补缴人员(需提供中断期间免于补缴的材料),本人需提供自愿不补缴的报告(见附表)
(2)中断期间补缴,以断档时间3个月为期限,大于等于3个月,本人需提交自愿复保缴费的报告(见附表);
社保科咨询电话:0731-88873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