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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及劳动能力鉴定办事指南
时间:2019年06月18日 13:32 点击数:[] 来源:

一、 申报工伤

(一)、发生工伤事故后的72小时内必须向人事处社保科提交《工伤事故备案表》和工伤认定申请法律责任承诺书》(单位负责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见附件)。并请相关部门在打印出来的视频截图上加盖公章。事故发生地点没有监控视频无法提供视频截图的,也需相关部门出具说明并加盖公章。

(二)、申报工伤认定需提交以下材料(在事故发生后两个月内提交材料):

1、《长沙市工伤认定申请表》(原件一式四份加盖师大公盖,见附件。申报日期:不填);

2、《工伤认定申请审核表》(原件一份,见附件三。);

3、受伤害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与原件核对后加盖师大公章);

4、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工资支付或社保缴费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入职通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表、用工表、工作证、服务证等任选一。收复印件,原件交长沙市社保局核对后退回本人。)

5、加盖医疗机构公章的医疗诊断证明、原始病历(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的首诊病历,即受伤之后第一次就诊的急、门诊病历记录、首次X线、CTMRI报告单、疾病诊断证明书等,住院的还包括入院记录、住院病案首页、出院记录等),以上材料都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医院公章。原件交长沙市社保局核对后退回本人);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1)患职业病的,应提交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入职前职业病诊断证明。提交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提交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3)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提交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4)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它证明;因发生事故下落不明,提出因工死亡认定申请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文书;以上两种原因,都需提交外派证明(如派车单、车票、交通费报销凭证等);提交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5)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48小时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提交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6)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它相关部门的证明。提交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7)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提交复印件份,核对原件;

7、工伤发生事情经过单位自述。提交原件1份(加盖单位和师大公章)

8、本人自述事故经过并手写签名(职工死亡或重伤的,由近亲属书写。并盖单位和师大公章);

9、《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申请送达地址确认表》(“送达相关法律依据”需复印在地址确认表反面。本人签名捺印并加盖师大公盖,见附件)

10 两名旁证人的书面证明材料(附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人签名按手印,并加盖师大公章);

11、能够看到伤者身体伤害部位和头像的全身照、事故现场的图片、视频资料、录音资料等客观证据;

12 当月考勤表(考勤表后备注:上午上、下班时间,下午上、下班时间。加盖单位和师大公章。假期加班需单位提供书面说明);

13、证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其它证据,如电话记录、微信记录、QQ记录、工单等证明。提交复印件1份,必要时核对原件;

14、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下班路线图(居住地、工作地与事故发生地),居住地证明(房产证复印件或居住地所在社区、街道或公安部门出具居住证明);

1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外派证明(如派出单、车票、交通费报销凭证等)复印件1份;

16、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男60岁,女55岁)提供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证明。

以上材料按顺序排列。


二、工伤医疗费用的申报:

原则上发生工伤的人员必须到省本级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治疗(详细名单见附件),由于工伤发生的第一时间点救近救急情况下的非协议医院抢救与治疗可以报销。工伤医疗费用按照《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用药范围操作手册》规定的范围报销。目录外费用或是超标准费用不予报销

1、协议医院的费用:实行挂账处理,入院后发生的费用,由协议医院向省医保局工伤处报销费用。

2、非协议医院的费用:

工伤申报受理时间与工伤发生时间超过三个月的非协议医院费用不予报销。

A、非协议医院费用报销时间:

原则上出院后立即向社保科提交材料,社保科收齐材料后再向省医保局工伤处申请报销费用;

B、非协议医院费用报销所需材料:

a) 工伤认定书。由统筹地区市劳动局工伤部门出具,看原件收复印件。

b) 工伤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c) 医疗费发票原件。对于省内非协议医院开局的发票必须是由财政部印制的未过期正规发票。

d) 住院费用明细清单、病历、及出院记录、入院记录、长期医嘱、临时医嘱等相关病例资料。此项材料收复印件加盖医院章

三、劳动能力鉴定

1、工伤康复

职工发生工伤或诊断为职业病后,可于治疗15日后,30日内填写《湖南省直单位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报表》(见附件四)传真至湖南省直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0731-88335982)。经过救治后,由协议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评估并出具康复评估报告,确认是否需要进行工伤康复。经评估需要进行工伤康复的,安排工伤职工进行工伤康复。职工经过治疗和康复,伤情相对平稳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劳动能力鉴定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由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由社保科负责向市医保局工伤处申报,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a)《长沙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原件,核对后退还。(见附件 打印且在备注栏标注省直参保。贴一寸照片一张。同时递交“登记表”上的序号,见附件)

b) 职工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c) 医疗诊治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入、出院记录出院记录、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检查报告单、化验单及检验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其它医学证明材料如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等(按此顺序递交资料);

d) 工伤康复资料:康复医院的出院记录、康复评估报告(核原件收复印件);

e) 工伤认定证明、其他和劳动能力鉴定有关的资料(交通事故若做了司法鉴定的一并提交司法鉴定结论原件及复印件。核原件收复印件)。

四、伤残费用的申报:

参保职工认定工伤后到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等级,1-10伤残均可向省医保局工伤处报销伤残相关待遇。

1、申报伤残待遇所需材料:

a) 工伤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b)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及复印件。

c) 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2、伤残待遇标准:

201111日前伤残待遇标准:

a)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月数):一级24个月,二级22个月,三级20个月,四级18个月,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本人工资是指受伤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高于当年度社平工资的300%的按300%计算,低于当年度社平工资的60%的按60%计算)

b)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比例):一级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

c) 生活护理费(社平工资×比例):完全不能自理50%,大部分不能自理40%,部分不能自理30%(社平工资是指社会平均工资)

d) 劳动能力鉴定发票:100元(再次鉴定是120元),需提供劳动委员会出具的发票。

20116月以后鉴定的劳动能力鉴定费为200元,复鉴300元)

201111日后伤残待遇标准:

a)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月数):一级27个月,二级25个月,三级23个月,四级21个月,五级18个月,六级16个月,七级13个月,八级11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7个月。(本人工资是指受伤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高于当年度社平工资的300%的按300%计算,低于当年度社平工资的60%的按60%计算)

b)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比例):一级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

c) 生活护理费(社平工资×比例):完全不能自理50%,大部分不能自理40%,部分不能自理30%(社平工资是指社会平均工资)

d) 劳动能力鉴定费为200元,复鉴300元,需提供劳动委员会出具的发票。

e) 劳动或聘用合同期满的工伤职工,可以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由基金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工亡待遇的申报:

因《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后,工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大幅度提高,为了增加工伤保险基金安全,根据湘医险函[2011]29号,对工亡职工待遇进行公示,并在申报待遇时提供公示表格及公示照片,除此之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有供养亲属的工亡待遇申报材料:

a) 工伤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b) 户口注销证原件,由户口所在地公安局出具。

c) 工亡职工社会关系证明。

d) 无收入来源证明原件。由供养亲属所在地民政局或是政府部门盖章证明。

e) 关系证明材料包含结婚证(供养亲属为配偶时提供)、出生证明(供养亲属为子女时提供)能证明供养亲属与工亡者关系证明的户口本复印件、工亡职工及工亡亲属必须提供二代居民身份复印件、未成年子女未办理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必须提供近期户籍证明,孤寡老人还需提供民政部门证明材料原件。

f) 医学死亡证明书、火化证原件及复印件。

g) 工作中突发疾病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即视同因工死亡)需提供医院抢救记录或验尸报告;交通事故死亡的,需提供交警部门相关事故责任认定书等,都需要原件及复印件。

2、无供养亲属工亡待遇申报材料:

a) 工伤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b) 户口注销证明原件。

c) 工亡者身份证复印件。

d) 医学死亡证明书、火化证原件原件及复印件。

e) 工作中突发疾病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即视同因工死亡)需提供医院抢救记录或验尸报告;交通事故死亡的,需提供交警部门相关事故责任认定书等,都需要原件及复印件。

3、工亡待遇标准:政策详见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201111日前认定为工亡的:

a)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社平工资×月数):因工死亡为54个月、视同因公死亡48个月、因公死亡或视同因工死亡被授予革命烈士的为60个月

b) 丧葬补助金(社平工资×月数):6个月

c) 供养亲属抚恤金(本人工资×比例):配偶为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此标准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即所有供养亲属比例之和不超过100%

201111日后认定为工亡的:

a)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年度国民收入的20倍)

b) 丧葬补助金(社平工资×月数):6个月

c) 供养亲属抚恤金(本人工资×比例):配偶为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此标准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即所有供养亲属比例之和不超过100%

4、供养亲属享受供养条件:政策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

以下情形形成供养关系的:

a)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且无收入来源的

b)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若未满此年龄必须有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证明)且无收入来源的

c) 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18周岁后会停止享受待遇)

七、咨询电话

湖南师大人事处社保科咨询电话:88873122

长沙市社保局工伤处咨询电话:84907926

湖南省医保局工伤处前台咨询电话:84900258

劳动能力鉴定:84900035


附件:附件四:湖南省直单位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报表(康复).doc

附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申请送达地址确认表.doc

附件:申报工伤及劳动能力鉴定简明流程图.docx

附件:2014年度省本级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名单.xls

附件:工伤事故备案表.docx

附件:证人证言.docx

附件:长沙市工伤认定申请表.docx

附件:长沙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doc

附件:工伤认定申请审核表新.docx

附件:工伤认定申请法律责任承诺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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