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借)阅单位范围
1、职能部门和各二级学院;
2、个人和外单位不得查(借)阅人事档案。确需查阅的,申请隶属单位或对口单位代为查(借)阅。
二、查(借)阅事由
因工作或个人需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
1、干部录用、聘用、考核、考察、任免、发展党员、调配、职称评聘、表彰奖励、工资待遇、退(离)休、社会保险、治丧等;
2、人才引进、培养、评选、推送等;
3、巡视、巡察,选人用人检查、违规选人用人问题查核,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调查取证、案件查办等;
4、个人及其亲属办理公证、诉讼取证等有关个人合法权益保障的事项,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请相应的组织人事等部门查阅档案,复制、摘录的档案材料,应当按照有关要求管理和使用。
三、查(借)阅人事档案手续
1、各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查(借)阅人事档案,由人事秘书认真填写《查(借)阅人事档案审批表》(见附件),由本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并署名、加盖公章,再由人事处分管人事档案工作的领导签署意见并署名,加盖人事处公章后方能查(借)阅。
2、查(借)阅人事档案人员必须是2名中共党员,而且是查(借)阅单位的正式干部,其中一位必须为人事秘书。
3、干部人事档案一般不予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借阅的,借阅单位应当履行审批手续,并在5个工作日内归还,归还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认真核对档案材料。
四、查(借)阅人事档案纪律
1、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查档规定,严禁涂改、划圈(线)、抽取、撤换档案材料。
2、不得擅自拍摄和复制档案内容。如工作需要取证,须经管理人事档案的单位审查同意。
3、任何人不得查(借)阅本人及与其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事档案。
4、对违反查(借)阅人事档案纪律要求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办公地点:里仁楼(北侧)四楼人事档案室 联系电话:888723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