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或个人需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
1、干部录用、聘用、考核、考察、任免、发展党员、调配、职称评聘、表彰奖励、工资待遇、退(离)休、社会保险、治丧等;
2、人才引进、培养、评选、推送等;
3、巡视、巡察,选人用人检查、违规选人用人问题查核,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调查取证、案件查办等;
4、个人及其亲属办理公证、诉讼取证等有关个人合法权益保障的事项,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请相应的组织人事等部门查阅档案,复制、摘录的档案材料,应当按照有关要求管理和使用。
上一条:三、查(借)阅人事档案手续 下一条:一、查(借)阅单位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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