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后,工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大幅度提高,为了增加工伤保险基金安全,根据湘医险函[2011]29号,对工亡职工待遇进行公示,并在申报待遇时提供公示表格及公示照片,除此之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有供养亲属的工亡待遇申报材料:
a)工伤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b)户口注销证原件,由户口所在地公安局出具。
c)工亡职工社会关系证明。
d)无收入来源证明原件。由供养亲属所在地民政局或是政府部门盖章证明。
e)关系证明材料包含结婚证(供养亲属为配偶时提供)、出生证明(供养亲属为子女时提供)能证明供养亲属与工亡者关系证明的户口本复印件、工亡职工及工亡亲属必须提供二代居民身份复印件、未成年子女未办理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必须提供近期户籍证明,孤寡老人还需提供民政部门证明材料原件。
f)医学死亡证明书、火化证原件及复印件。
g)工作中突发疾病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即视同因工死亡)需提供医院抢救记录或验尸报告;交通事故死亡的,需提供交警部门相关事故责任认定书等,都需要原件及复印件。
2、无供养亲属工亡待遇申报材料:
a)工伤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b)户口注销证明原件。
c)工亡者身份证复印件。
d)医学死亡证明书、火化证原件原件及复印件。
e)工作中突发疾病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即视同因工死亡)需提供医院抢救记录或验尸报告;交通事故死亡的,需提供交警部门相关事故责任认定书等,都需要原件及复印件。
3、工亡待遇标准:政策详见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2011年1月1日前认定为工亡的:
a)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社平工资×月数):因工死亡为54个月、视同因公死亡48个月、因公死亡或视同因工死亡被授予革命烈士的为60个月
b)丧葬补助金(社平工资×月数):6个月
c)供养亲属抚恤金(本人工资×比例):配偶为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此标准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即所有供养亲属比例之和不超过100%
2011年1月1日后认定为工亡的:
a)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年度国民收入的20倍)
b)丧葬补助金(社平工资×月数):6个月
c)供养亲属抚恤金(本人工资×比例):配偶为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此标准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即所有供养亲属比例之和不超过100%
4、供养亲属享受供养条件:政策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
以下情形形成供养关系的:
a)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且无收入来源的
b)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若未满此年龄必须有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证明)且无收入来源的
c)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18周岁后会停止享受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