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职工认定工伤后到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等级,1-10伤残均可向省医保局工伤处报销伤残相关待遇。
1、申报伤残待遇所需材料:
a)工伤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b)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及复印件。
c)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2、伤残待遇标准:
2011年1月1日前伤残待遇标准:
a)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月数):一级24个月,二级22个月,三级20个月,四级18个月,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本人工资是指受伤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高于当年度社平工资的300%的按300%计算,低于当年度社平工资的60%的按60%计算)
b)伤残津贴(本人工资×比例):一级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
c)生活护理费(社平工资×比例):完全不能自理50%,大部分不能自理40%,部分不能自理30%(社平工资是指社会平均工资)
d)劳动能力鉴定发票:100元(再次鉴定是120元),需提供劳动委员会出具的发票。
(2011年6月以后鉴定的劳动能力鉴定费为200元,复鉴300元)
2011年1月1日后伤残待遇标准:
a)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月数):一级27个月,二级25个月,三级23个月,四级21个月,五级18个月,六级16个月,七级13个月,八级11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7个月。(本人工资是指受伤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高于当年度社平工资的300%的按300%计算,低于当年度社平工资的60%的按60%计算)
b)伤残津贴(本人工资×比例):一级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
c)生活护理费(社平工资×比例):完全不能自理50%,大部分不能自理40%,部分不能自理30%(社平工资是指社会平均工资)
d)劳动能力鉴定费为200元,复鉴300元,需提供劳动委员会出具的发票。
e)劳动或聘用合同期满的工伤职工,可以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由基金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