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伤康复
职工发生工伤或诊断为职业病后,可于治疗15日后,30日内填写《湖南省直单位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报表》(见附件四)传真至湖南省直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0731-88335982)。经过救治后,由协议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评估并出具康复评估报告,确认是否需要进行工伤康复。经评估需要进行工伤康复的,安排工伤职工进行工伤康复。职工经过治疗和康复,伤情相对平稳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劳动能力鉴定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由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由社保科负责向市医保局工伤处申报,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a)《长沙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原件,核对后退还。(见附件打印且在备注栏标注“省直参保。贴一寸照片一张。同时递交“登记表”上的序号,见附件)
b)职工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c)医疗诊治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入、出院记录出院记录、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检查报告单、化验单及检验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其它医学证明材料如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等(按此顺序递交资料);
d)工伤康复资料:康复医院的出院记录、康复评估报告(核原件收复印件);
e)工伤认定证明、其他和劳动能力鉴定有关的资料(交通事故若做了司法鉴定的一并提交司法鉴定结论原件及复印件。核原件收复印件)。